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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1637号

余洁与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洁,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637号原告余洁。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迈科星苑B-903室。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洁与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洁于2011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鲍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