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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民五再字第16号

胡益发、廖龙娣与廖文先、胡春兰财产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民五再字第1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益发,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龙娣,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文先,男。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胡春兰,女。胡益发、廖龙娣与廖文先、胡春兰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益发、廖龙娣不服该判决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胡益发、廖龙娣以与廖文先、胡春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益发、廖龙娣在本案再审期间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胡益发、廖龙娣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程

审 判 员  曹 静

代理

审判员  张秀萍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