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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436号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袁刚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曾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