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770号原告乔小云,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齐伟,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纸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绪生,该居委会主任。被告纸坊村一组,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负责人赵信宗,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小云诉被告纸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纸坊村一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小云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小云撤回起诉。诉讼费27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38元。
审判员 姚恒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