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琅民一初字第00620号
原告:安徽东方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81号
负责人:程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艳美,女,汉族,1969年12月26日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方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大酒店诉被告严艳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安徽东方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大酒店于2011年8月16日对被告严艳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方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大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东方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东方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大酒店承担。
审 判 长 刘 雪 萍
人民陪审员 张 迎 弟
人民陪审员 贺 建 邺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芫春(代)问话笔录时间: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地点:本院第三法庭问话人:刘雪萍记录人:马芫春应话人:安徽东方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大酒店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缪崇林?今天来有何事缪:我代理的安徽东方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大酒店诉被告严艳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和解,故现申请撤诉,请予批准。?你方考虑清楚,自愿撤诉吗缪:是的。?你写份撤诉书,诉讼费退一半即5元缪: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东方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大酒店撤回起诉。缪:好的。?你核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字缪:好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