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67-2号申请人任香莲,女,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程继宏,汉族,商南县交通局干部。任香莲与程继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香莲依据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5.1×5.8㎡一间车库,电冰箱、高低柜、热水器各一个,木凉椅、席梦思床各一套、缝纫机一台、写字桌一张、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以上财产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程继宏已向权利人任香莲全部交接完毕。执行费50元由任香莲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梁洪君
审判员 :何厚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