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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执字第00067-2号

任香莲与程继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香莲,程继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67-2号申请人任香莲,女,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程继宏,汉族,商南县交通局干部。任香莲与程继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香莲依据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5.1×5.8㎡一间车库,电冰箱、高低柜、热水器各一个,木凉椅、席梦思床各一套、缝纫机一台、写字桌一张、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以上财产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程继宏已向权利人任香莲全部交接完毕。执行费50元由任香莲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梁洪君

审判员 :何厚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