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云生,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元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行行长。被告周至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彪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职工,住该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元市分行、周至县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6日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元市分行已将款支付,原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李建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亦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