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33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干部。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曹某某、侯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标的为本金105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500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001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武文科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