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69号
原告:蔡某,女,1974年1月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昌图县迎宾路文化47号47-070131。
被告:冯某某,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宝力镇袁家村丰硕有机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宝力镇袁家村丰硕有机肥厂所有厂房(470平方米)及院落(约5000平方米)。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宝力镇袁家村丰硕有机肥厂所有厂房(面积470平方米)及院落(约5000平方米)。查封期间,该厂房及院落由被告冯某某管理,不得抵债或毁损,并不得设立任何权利负担。如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保留相应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哲
审 判 员 张轶军
人民陪审员 蒋永学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