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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12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12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提供不出感情破裂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