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75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76142607-3)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战神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万丰万家蓢路万丰市场3楼。(组织机构代码:782785972)
法定代表人:张岳军。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战神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神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战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电影《见龙卸甲》是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下称中影集团)、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博纳)、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天翔制作)、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泰元娱乐)联合出品的影片,许可证编号为:电审故字[2008]第010号。联合出品人中影集团、天翔制作、泰元娱乐将该电影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出品方之一的保利博纳,保利博纳于2008年4月3日将其拥有及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期限截止至2011年7月2日。经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网吧实施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网吧向消费者提供了电影《见龙卸甲》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打击了原创的积极性。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电影《见龙卸甲》;2、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战神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电影《见龙卸甲》系由中影集团、保利博纳、天翔制作、泰元娱乐联合摄制并出品。2008年3月27日,该影片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审核,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为电审故字[2008]第010号)。2008年3月22日及4月7日,天翔制作、泰元娱乐及中影集团分别将该片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授予保利博纳独占性行使。同年4月3日,保利博纳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和和转授权的权利)授予网尚公司,授权期限为三年,其中制止侵权时间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2009年5月11,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党辉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下称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月19日,公证处公证人员王涛、齐纬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万丰万家蓢路万丰市场3楼的“战神网吧”,吴党辉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领取“战神网吧临时卡”一张,公证人员随机选择了该网吧内编号为ZS-040的计算机,并监督吴党辉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2、插入“战神网吧临时卡”,登录该计算机;3、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人员事先准备的U盘;4、在上述U盘中新建名为“战神网吧”的WORD文档,双击打开该文档,将上述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战神网吧”的WORD文档中;5、单击桌面上的“战神影院”图标,打开新的窗口,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战神网吧”的WORD文档中;6、双击桌面上的“战神影院”图标,打开新的窗口,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战神网吧”的WORD文档中;7、点击该窗口中的“战神-影院一区”,进入“在线影院”首页,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当前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战神网吧”的WORD文档中;8、在该页面上方的“快速搜索”栏中输入“见龙卸甲”,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战神网吧”的WORD文档中;9、点击该页面上方的“GO”键,进入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当前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战神网吧”的WORD文档中;10、点击该页面上影片“三国志之见龙卸甲”图标目录中的“在线收看”键,进入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当前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战神网吧”的WORD文档中;11、点击给页面上的“点播影片CD1”,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电影《见龙卸甲》,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战神网吧”的WORD文档中;12、电影《见龙卸甲》播放完毕,关闭该播放器,返回上一页面……13、关闭该“在线影院”菜单,返回桌面。后吴党辉将上述U盘交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返回公证处将上述U盘上“战神网吧”WORD文档刻录至光盘一式四份。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了公证,并制作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947号公证书。另查,战神网吧于2005年12月9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登记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万丰万家蓢路万丰市场3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电影《见龙卸甲》权利人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被告战神公司开设的战神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涉案电影保存在其网吧的计算机上,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获利情况亦无法查清,本院综合考虑电影《见龙卸甲》的知名度、播放档期、被告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7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战神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战神网吧内提供电影《见龙卸甲》的在线播放;
二、被告深圳市战神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深圳市战神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建 涛
人民陪审员 周 洋
人民陪审员 岑 婉 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晓华(兼)
书 记 员 鲁 丽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及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