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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潼民初字第00162号

刘某某与郑某某、刘某甲、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震,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被告郑某某,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刘某甲,男,36岁,汉族,居民。被告贠某,女24岁,汉族,村民。被告王某,男29岁,汉族,居民。被告某某县某某园茶艺馆,负责人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00元,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100元。

审 判 长  XX军

审 判 员  成小军

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红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