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27号

杨某与龚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盛昌满。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龚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姚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