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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633号

胡黎明与施宝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黎明,施宝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胡黎明,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施宝振,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黎明与被执行人施宝振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宝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胡黎明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担保款50000元,还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6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