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643号
原告:刘炳岩,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赵克孝,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工业园。
负责人:夏永政,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201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炳岩与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炳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炳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刘炳岩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岱松
审 判 员 顾 磊
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