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80号原告殷某,北方庆华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某,西北政法大学教师。
原告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殷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 耀 世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杨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