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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潼执字第00033号

贾自平与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1)潼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贾自平,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11号。本院在执行贾自平与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发出的(2011)潼执字第00033号执行通知书后,能够积极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向贾自平返还陕05102**的上海SNH5**型拖拉机带挂车,并承担了本案诉讼费等费用2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党 飞

审判员  陈荣亮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