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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0856号

姜海盐诉被告建湖县城市投资公司、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姜海盐,建湖县城市投资公司,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856号

原告:姜海盐,居民。

被告:建湖县城市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少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盐诉被告建湖县城市投资公司、建湖县新城华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盐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海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海盐负担。

审判员  张中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