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徐建敏。
被告:嘉善县魏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敏诉被告嘉善县魏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