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460-1号
原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科技大厦8层2室。
法定代表人:周乘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红明,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被告: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凯乐花园1门1栋1002室。
法定代表人:殷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殷和平,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613号。
负责人:刘华,系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和平及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和平的银行存款150万或其它等值房产,并以武汉汉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藏龙大道2号华工镜湖园B-20[房屋产权证编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夏国用(商2008)第1379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武汉汉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藏龙大道2号华工镜湖园B-20房产[房屋产权证编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夏国用(商2008)第1379号]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何利仙
人民陪审员 李元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岚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