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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12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12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提供不出感情破裂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