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邵执行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纪龙华,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武市。 被执行人杨秀梅,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泰宁县。 申请执行人纪龙华与被执行人杨秀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2)邵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梅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邵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资平
审判员 潘兆荣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