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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邵执行字第22号

纪龙华、杨秀梅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纪龙华;杨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邵执行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纪龙华,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武市。 被执行人杨秀梅,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泰宁县。 申请执行人纪龙华与被执行人杨秀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2)邵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梅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邵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资平

审判员  潘兆荣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