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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807号

徐顺木与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顺木,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徐顺木。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周伟兴,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徐顺木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被告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10日前,归还原告徐顺木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已有多件,除已被查封的厂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厂房已进入拍卖程序,另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8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审 判 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