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未民宫初字第00424号

周宗明、兰彩琴与刘建龙、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城北供电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00424号原告周宗明。原告兰彩琴。共同委托代理人金韬,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潇,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龙。委托代理人刘云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城北供电分公司。负责人薄兰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理,男。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明、兰彩琴与被告刘建龙、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城北供电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宗明、兰彩琴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明、兰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8元,原告周宗明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89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亚军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代理

审判员  黄宸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