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00424号原告周宗明。原告兰彩琴。共同委托代理人金韬,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潇,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龙。委托代理人刘云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城北供电分公司。负责人薄兰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理,男。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明、兰彩琴与被告刘建龙、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城北供电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宗明、兰彩琴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明、兰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8元,原告周宗明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89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亚军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代理
审判员 黄宸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