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周森荣。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周伟兴,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周森荣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被告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森荣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按月利率1%,10000元按月利率0.8%,均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上,另截止2008年12月前的利息为6720元)。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已有多件,除已被查封的厂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厂房已进入拍卖程序,另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8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审 判 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