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446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呼晓琴。被告惠某。
原告侯某与被告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呼晓琴与被告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诉称:他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两人经常吵架,被告还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逼迫其三个多月不能回家,现已彻底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惠某否认原告所诉事实,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两人婚后无小孩,加之夫妻之间相互沟通较少。现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可,婚后无子女。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同,夫妻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为此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嗣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相继流产两次,从精神及心理上被告均受到严重的打击,进而导致夫妻矛盾有增无减,从2011年3月原、被告即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6月27日原告诉于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调解,原、被告各自坚持其诉辩意见,调解不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亦应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调整好双方的心态,相互理解,彼此关心,多沟通,多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要求与被告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康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