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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365号

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付毅超

审 判 员  王建宏

人民陪审员  姬雷锁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姬彦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