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平,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京正,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
法定代表人:黄婵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新玉,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桂成,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利平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了(2011)香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利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利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利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利平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陈利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庆锋
代理
审判员 徐烽娟
代理
审判员 李 灵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史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