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2117-1号申请执行人程洪海。被执行人何建华。被执行人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被执行人绍兴县元盛海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燕燕。被执行人何燕燕。被执行人王惠斌。被执行人孙兴洪,被执行人陈丽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珈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机器设备、办公及厨房设备、运输车辆、存货及土地使用权(详见绍兴业评(2011)43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绍县土评(2011)第042号土地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亚伟
审 判 员 周 虎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