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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483号

苏某与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苏某,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苏某,1972年5月4曰出生。被告乔某,1973年12月24曰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1年8月15曰以对方在外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