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苏某,1972年5月4曰出生。被告乔某,1973年12月24曰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1年8月15曰以对方在外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