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仙执民字第885号

吴剑虎与吴燕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仙居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剑虎,吴燕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吴剑虎。委托代理人崔颖蕾。被执行人吴燕玲。申请执行人吴剑虎与被执行人吴燕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被告吴燕玲于2011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吴剑虎借款本金200000元。权利人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而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王国富、吴燕玲原系夫妻,于2010年11月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因双方负债较大(已向我院起诉的有35件,涉及标的本金四百多万元,已向我院申请执行的有28件,涉案本金达三百多万元,现各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正在协商处理登记在吴燕玲名下的两间三层房屋,但尚需时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8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慧玲

审 判 员  曹中设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朱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