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再字第6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民二再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敏,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贾秋生,男。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奔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秋生,董事长。共同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邵婷,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与李敏、贾秋生、深圳市奔程实业有限公司、邵婷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二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在本案再审期间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龙
代理
审判员 胡 劭
代理
审判员 张乐雄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