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华某,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吴某,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员 吴立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