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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54号

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华某,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吴某,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员  吴立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