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潘忠叶,女,197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郑吉令,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郑吉星,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范建平,女,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忠叶与被告郑吉令、郑吉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忠叶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忠叶以所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忠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忠叶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楚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