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12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被执行人于海宁,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荣石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海宁系荣成市石岛管理区交通局职工,截止2011年8月15日前其在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岛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为35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海宁在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岛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35700元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开户: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91×××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姜元财
审判员 周德良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