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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824号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郭学平、郭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郭学平,郭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824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油郭分理处信贷员。被告郭学平。被告郭安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郭学平、郭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玲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舒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