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乐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田长亮,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唐山市。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史立忠,乐亭县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宝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长亮,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立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脾气性格不投,导致婚后因为生活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未育,均系再婚。婚后二人相处一般,虽日常生活有矛盾,但能相互谅解。2010年6月后,原告称与被告生气打架后回娘家,一直未回被告处。被告称原告回娘家是帮娘家干农活,后经接叫,一直未回被告处。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关键要正确对待家务纠纷,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的培养。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诉讼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宝山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义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