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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58号

鲁春艳与葛法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鲁春艳,葛法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鲁春艳。

被告:葛法明。

原告鲁春艳诉被告葛法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清独任审判。原告鲁春艳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春艳负担。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海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