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鲁春艳。
被告:葛法明。
原告鲁春艳诉被告葛法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清独任审判。原告鲁春艳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春艳负担。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海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