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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古执行字第133-1号

谢鸿斌、朱能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鸿斌,朱能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古执行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谢鸿斌,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公务员,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朱能城,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无业,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谢鸿斌与被执行人朱能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宁民终字第3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鸿斌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能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车辆修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6534.64元及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能城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朱能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古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能容

审判员  张经春

审判员  郑文孝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