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147号
原告:施某,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被告:郑某,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原告施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恩才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仓促结婚,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已不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郑某辩称:我与原告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彼此都相互了解后才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们之间主要是因家庭矛盾,双方才产生了隔阂,但彼此感情尚好,并一直居住在一起。现原告对我有一定的误会,只要我们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一定能够和好如初。故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5月16日在肥东县民政局补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弟弟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生活,后经人调解后原告回来。2008年初,原告要求与家庭分家,并与被告家庭其他成员发生矛盾,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原告随即又回娘家,至今未回,在此期间,被告外出打工,原告也一直随被告打工并生活在一起。2011年6月,因被告仍未能将分家的事情办好,原告对此不满,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所产生的矛盾均是因家庭原因所致,但双方彼此感情尚好。原告虽于2008年离开被告家庭,至今未回,但原、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并生活在一起,可见夫妻感情尚未受影响,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行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其诉请的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沟通,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夫妻感情应该有和好可能。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施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恩才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