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宏亮,该联社员工。被告段选民,男,汉族。被告韩宏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段选民、韩宏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原告已预交1050元)。
审判员 牛富玲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