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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81号

孙某某申请执行髙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髙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髙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35300元(含诉讼费75元、执行费3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周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