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髙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髙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35300元(含诉讼费75元、执行费3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周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微信公众号“”
孙某某申请执行髙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髙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髙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35300元(含诉讼费75元、执行费3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周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