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德市天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生龙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兴瑞。
上诉人建德市天富纺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合同约定交提货地点供方仓库,未明确约定位于绍兴县华舍街道的仓库,因为交货地在印染厂。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以被上诉人为供方、上诉人为需方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交(提)货地点供方仓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玉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