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良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六琴。
上诉人吴良剑因与被上诉人章六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1)绍新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良剑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