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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21号

姜梅、朱建华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梅,朱建华,郭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梅,女

委托代理人:姜丽,女

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华,男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莉华,女

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梅、朱建华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界首市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第15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姜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姜梅;朱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朱建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 晋

代理

审判员  郝华平

代理

审判员  孟乐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