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556号
原告:王一红。
委托代理人:郭建平、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卓玺。
被告:徐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红诉被告吴卓玺、徐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红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诉讼保全费3370元,合计诉讼费用8035元,由原告王一红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佳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