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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556号

王一红与吴卓玺、徐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一红,吴卓玺,徐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556号

原告:王一红。

委托代理人:郭建平、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卓玺。

被告:徐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红诉被告吴卓玺、徐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红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诉讼保全费3370元,合计诉讼费用8035元,由原告王一红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佳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