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68号申请人岳某某,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于某某,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岳某某诉被申请人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某某所有的,在昌图县人民法院提存的执行款45402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于某某所有的,在昌图县人民法院提存的执行款30000元予以扣押,扣足45402元止。
二、在扣押期间内,扣押款项由本院提存。
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案件保全费474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