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民裁字第00052号
申请人:刘小爱,女,汉族,现年25岁。
被
申请人:杨新春,男,汉族,现年24岁。被申请人杨新春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于吴起县民乐大厦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刘小爱撞伤。经认定,被申请人杨新春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刘小爱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新春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王凤双的宁AW98**号别克车辆行驶证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新春杨新春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宁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文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