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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2219号

魏佳与乔立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魏佳,乔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219号原告魏佳。被告乔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佳与被告乔立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蒲婷婷

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

人民陪审员  王 琦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鲍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