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648号原告刘顺勇,男。委托代理人班昌贵,陕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长秀,女。委托代理人李芙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勇诉陈长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勇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顺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上江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