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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1648号

刘顺勇诉陈长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顺勇,陈长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648号原告刘顺勇,男。委托代理人班昌贵,陕西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长秀,女。委托代理人李芙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勇诉陈长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勇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顺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上江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 珊 关注公众号“”